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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同出賣

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售之優先購買權

內文

• (一)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出賣之優先購買權:

  1. 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前項情形,於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他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部分共有人表示使用上具不可分性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提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2)依法令規定應併同移轉。(執§12 I II)

  2. 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部分共有人應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

  3. 優先購買權人得僅就共有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亦得就共有土地或建物及其併同出賣之土地或建物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

• (二) 土地法第104條出賣之優先購買權:

  1.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土§104 I)

  2.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稱「同樣條件」,包括同樣標的。因此,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應就原有基地或房屋及其併同出賣之土地或建物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不得僅就原有基地或房屋行使優先購買權。

【附註】 土:土地法 執: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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