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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處分

土地法34-1事實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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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今日專欄特別再針對106年底所修正之土地法34-1執行要點再作一些補充說明。尤其今年或明年考試的同學一定要特別注意喔!

其中,第三點規定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亦即當共有人多數決處分、變更、設定(地、育、不、典)整筆土地時,必須以有償為限,為什麼呢?當然是因為多數決會損及少數共有人利益,而必須要保障少數共有人能得到應有之對價。

而當中特別注意,在修正本次要點前,本多解釋認為土34-1所指處分包含事實上處分及法律上處分,惟本次修正之後,已特別排除事實上處分,係因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恆使共有不動產歸於消滅,且以無償為常,對不同意之共有人無補償之道。

上述立法理由特別請同學注意,並且背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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