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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之比較(一)

內文

• (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義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都市計畫事先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保留供政府機關或各事業機構日後取得。

• (二)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之比較 應先說明,本比較所稱公共設施用地,指除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外,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

  1. 存在地區: (1)公共設施保留地僅存在都市土地。亦即,非都市土地無公共設施保留地。 (2)公共設施用地存在於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2. 容積移轉: (1)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都§83-1)。 (2)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不適用容積移轉。

  3. 私地與公地交換: (1)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都§50-2)。 (2)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不適用私地與公地交換。

  4. 徵收補償: (1)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徵§30)。 (2)公共設施用地按標的本身市價補償其地價(徵§30)。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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