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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個別農舍之條件

內文

• (一) 人的管制:

  1. 申請人已成年(即年滿18歲)(農建§2Ⅰ①)。

  2. 申請人為農民。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農建§3-1)。

  3.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農建§2Ⅰ④)。

  4.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農建§2Ⅰ②)。

  5.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農建§2Ⅰ⑤)。亦即,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建§9Ⅰ)。

• (二) 地的管制:

  1.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農建§2Ⅰ③)。

  2.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1)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2)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3)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4)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農建§5Ⅰ)

  3. 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農建§2Ⅰ⑤)。

  4. 該農舍之興建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農建§2Ⅰ⑤)。

【註】 農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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