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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以撥用或徵收方式取得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之比較

內文

• (一) 取得方式不同:

  1. 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得以「撥用」方式取得公有土地,但不得以「徵收」方式取得公有土地。

  2. 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得以「徵收」方式取得私有土地,但不得以「撥用」方式取得私有土地。

• (二) 國營事業不同:

  1. 僅限於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亦即僅限於政府機關組織之國營事業),始得以撥用方式取得公有土地。

  2. 僅限於政府資本超過50%之國營事業(亦即得為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但政府股份須超過50%),始得以徵收方式取得私有土地

• (三) 取得權利不同:

  1. 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以「有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之所有權,以「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之使用權。

  2. 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以「土地徵收」取得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以「土地徵用」取得私有土地之使用權。

• (四) 取償價格不同:

  1. 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如以有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其取償價格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撥劃§III);如以無償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則無取償價格。

  2. 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如以土地徵收取得私有土地,其取償價格以「市價」為準(徵§30I II);如以土地徵用取得私有土地,其每年取償價格以「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為準(徵§5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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