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同時作營業與自住使用之房屋稅計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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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於114年1月新建一間樓地板面積為300平方公尺之房屋,並於當月開始起課房屋稅,其中15平方公尺供作飲料店營業使用,其餘面積則供自住使用。假設該房屋核定單價為每平方公尺8,000元,折舊率1%,地段等級調整率為200%,則王大當年應納房屋稅稅額為何?(該縣市營業用稅率為3%)
擬答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300×1/6=50>15,因此,以50平方公尺作為非住家用課稅面積。
• (一) 非住家營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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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經歷年數)×街路等級調整率 =8,000×50×(1-1%×0)×200% =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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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而該縣市訂定營業用稅率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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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房屋稅 800,000×3%=24,000(元)
• (二) 住家自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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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率×經歷年數)×街路等級調整率 =8,000×(300-50)×(1-1%×0)×200% =4,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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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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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房屋稅 4,000,000×1.2%=48,000(元)
• (三) 王大當年應納房屋稅稅額
新建係按月比例計課(1至6月) (24,000+48,000) ×6/12=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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