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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人死亡之處理方式

內文

案例

老張信託其所有之不動產給小美,約定受託人小美基於老張之女小張的利益,進行該信託不動產之使用管理與處分。小美即依約定進行適法之信託財產運用,惟受益人小張不幸車禍死亡,留有2子女,試問受託人小美該如何處理?

觀念說明

• (一) 信託受益權屬於一種財產權利,原則上允許受益人自由轉讓或繼承。因此,受益人死亡時,倘其信託關係依信託目的,不因其死亡而消滅,於終止信託關係前,信託利益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由受益人之繼承人概括繼承。

• (二)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結論

• (一) 信託關係並不因受益人小張死亡而當然消滅,需視是否屬所定事由發生(照顧到小張死亡為止)或信託目的不能完成(該受益權專屬小張)予以認定。

• (二) 倘若老張信託契約並未限定該受益權僅屬小張,亦未有明確的解決條件,則由受託人小美繼續按信託契約目的,支付信託利益給小張之2子女。

• (三) 2子女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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