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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與房屋稅之信託歸戶對照

內文

• (一) 地價稅之信託歸戶: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土稅§3-1 II)

• (二) 房屋稅之信託歸戶:依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2.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房§5 III)

• (三) 比較:

  1. 地價稅就土地價格歸戶,房屋稅就房屋戶數歸戶。

  2. 地價稅以直轄市、縣(市)為歸戶範圍,房屋稅以全國為歸戶範圍。

  3. 地價稅歸戶之目的在累計申報地價(稅基),以適用累進稅率。房屋稅歸戶之目的在累計戶數,以適用囤房稅率。

【附註】

  1. 土稅:土地稅法

  2. 房:房屋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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