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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土地標售之優先購買權資格

內文

案例: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1/3,甲先死亡,由ABC繼承並登記為公同共有,應繼分均等。後乙死亡且未辦繼承登記被列冊管理15年,今公開標售,且由丁得標,公同共有人A於30日內主張按決標金額優先購買,試問:

  1. 該公同共有人A得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2. 該公同共有人A是否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解析:

• (一) 按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規定,因同條第1項及第2項原因而公開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查本條項規範目的,係為使土地之使用與所有權能合一,以利經濟效益。因此,本條項所指之其他共有人,自不以分別共有人為限,包括公同共有人,以公同共有人就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使用權,逐漸趨於合一之故。

• (二) 本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係立法賦予其有取得優先購買權之資格,得行使之權利係優先購買權,該權利行使既係一種資格,非行使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公同共有權利,自無需由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與公同共有人權利行使無涉。

參考來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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