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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徵地價稅之土地

內文

按土地稅法第14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亦即不課徵地價稅者,包含「未規定地價土地」及「課徵田賦之土地」。其中,後者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有以下之土地:

• (一)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

• (二) 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

  1. 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 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 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 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 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 (三) 其他土地: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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