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免稅及重購退稅之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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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立法目的:
土地(房屋)徵收或土地(房屋)出售時,如扣除稅費,將無法以其餘額購買同一地段、同一品質及同一面積之土地(房屋),因此給予免除或退還稅費。
• (二)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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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税(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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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徵收,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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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農業用地出售後,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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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地出售後,重購退還房地合一所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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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之徵收,其補償費按重建價格估定,不扣除折舊費用(土地徵收例第3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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