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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之住家稅率

內文

◎依據民國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規定,住家用房屋之房屋稅率為何?

【解答】

• (一) 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1%。

• (二) 前款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4%。

• (三) 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2%,最高不得超過3.6%。

• (四) 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2%,最高不得超過4.8%。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上開第2款至第4款規定,按各該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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