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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益權之拋棄與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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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討論有關信託受益權之拋棄與讓與

模擬案例

阿強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指定其暗戀對象小美為受益人,並給予其信託利益10年,請問是否需先徵得小美同意?又小美知情後,因對阿強毫無感覺,不想受有利益形成心理負擔,試問其得否將該受益權拋棄?又或者將該受益權轉讓給好友阿珠?

• 一、適用法條

信託法第17條(信託利益之請求權與拋棄權)、第20條(受益權之讓與)。

• 二、解題關鍵

• (一)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其中,該信託利益為請求權性質,並自信託成立後自然發生,當然享有信託利益,而不需另為享受利益之意思表示。換言之,信託行為之成立無庸受益人之同意。

• (二)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 (三) 信託受益權屬於一種財產權利,原則上允許受益人自由轉讓或繼承。例外則不得轉讓,包含信託契約明文禁止轉讓、受益權屬法律禁止轉讓之權利(如養老年金信託)、信託利益不可分等。此外,讓與應符合民法第294條至第299條有關債之移轉相關規定。

• (四) 受益權讓與等同於變更了受益人,而受讓人即取得其他受益人依法所具有之權利(如享受信託利益、同意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聲請撤銷受託人處分等),但同時也承擔受益人應盡之義務(如給付報酬、補償受託人處理信託所為支出或損害等)。

• 三、結論

• (一) 阿強與銀行成立信託關係,不需要所指定受益人小美之同意。

• (二) 小美如不願受有信託利益,得自由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 (三) 倘若阿強與銀行之信託契約並無特約禁止或限制小美將受益權轉讓,則小美得將該受益權轉讓給好友阿珠,但應依民法規定通知受託人,否則對於受託人不生效力。亦即在未通知下,銀行仍會將原受益人小美視為信託受益人,向其分配信託利益。

資料來源:曾榮耀,2023,信託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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