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公共設施效益資本化與稅的資本化

內文

政府在某特定地區興建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運動場等),將使該地區地價上漲。因此,政府透過重新規定地價,提高土地所有權人地價稅負擔,增加財稅收入。政府再以此收入進行另一波公共設施建設,形成正向循環。

公共設施建設會提高土地價格,此即「公共設施效益資本化」之效果。課徵地價稅會降低土地價格,此即「稅的資本化」之效果。如果提高土地價格幅度等於降低土地價格幅度,將造成地價平穩。因此,公共設施效益資本化等於稅的資本化,將促使地價穩定發展。

公共設施效益資本化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稅的資本化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受損。如果受益程度等於受損程度,符合受益者負擔精神。

關於「地價永以定」與「重新規定地價」之爭,筆者主張重新規定地價。其理由如下:

• (一) 重新規定地價可增加國庫收入,使政府有財力進行公共建設。

• (二) 重新規定地價可達成公共設施效益資本化等於稅的資本化,符合「使用者付費、受益者負擔」。

• (三) 重新規定地價可穩定地價發展,避免地價暴漲。

• (四) 重新規定地價可實現地方自治;取之地方,用之於地方。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