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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

內文

• (一) 財產權之意義:

凡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稱為財產權。所有權是財產權之重心。所有權人對標的物可以行使規劃、使用、收益、處分及排他等權能。

財產權之功能:

  1. 財產權可以減少使用土地之衝突:財產屬誰界定清楚,就可以減少土地之紛爭。

  2. 財產權可以有效分派土地:擁有財產權之人將其土地出租或出售時,將會選擇出價最高之人,而出價最高之人代表最有能力使用該土地之人。

  3. 財產權可以誘使土地投資改良:在財產權保障下,土地所有權人會對土地加以投資改良,以提高土地生產力。

  4. 財產權可以達成永續利用土地:在財產權保障下,土地所有權人會規劃現在與未來土地利用之最佳組合,保育土地,達成永續利用。

  5. 財產權可以避免共用地悲劇與反共用地悲劇:財產權界定清楚,可以避免土地之過度利用(即共用地悲劇)。財產權完整,可以避免土地之低度利用(即反共用悲劇)。

• (二) 財產權保障之目的:

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

• (三) 財產權保障之型態:

財產權保障型態分為下列三種:

  1. 財產法則:財產權之移轉必須在所有權人同意下為之。非經所有權人同意之價格,他人不得取得其財產權。

  2. 義務法則:財產權並非神聖不可侵犯,在客觀合理價格下,政府可以取得其財產權。

  3. 禁制法則:亦稱不能奪取法則;縱經所有權人同意,財產權亦禁止移轉給他人。

總之,政府對財產權之干預程度,以禁制法則最大,義務法則次之,財產法則最小。若外部性不涉及第三人,或涉及第三人但人數不多時,宜採用財產法則。若外部性涉及第三人且人數很多時,宜採用義務法則。對不可復原之環境敏感地區、古蹟保存地區等,宜採用禁制法則。

• (四) 結論:

財產權界定清楚及財產權完整,始能促進土地利用效率。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