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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評議委員會

內文

地價評議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主要工作在評議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其組成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包括地政、不動產估價、法律、工程與都市計畫之領域)及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其中專家學者與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平§4Ⅱ)。

過往,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尚包括地方民意代表及公正人士,本次修法(平均地權條例於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予以排除。如此,將使評議地價回歸專業。

土地法稱為「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土§155),平均地權條例稱為「地價評議委員會」(平§4),兩者合併為「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其任務包括:

• (一) 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 (二) 土地改良物價額。

• (三) 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 (四) 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 (五)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 (六) 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 (七) 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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