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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土地增值稅

內文

目前實務上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時機為移轉時,可稱「移轉土地增值稅」,主要依據為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至於土地法中有規定「定期土地增值稅」,其相關規定與評述如下:

• (一) 時機

  1. 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 (1)土地增值稅照土地增值之實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或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征收之。 (2)前項十年期間,自第一次依法規定地價之日起計算。

  2. 無移轉於實施工程地區屆滿五年時 依規定實施工程地區,其土地增值稅於工程完成後屆滿五年時征收之。

• (二) 納稅義務人

  1. 土地所有權人 規定地價後十年屆滿,或實施工程地區五年屆滿,而無移轉之土地,其增值稅向土地所有權人征收之。

  2. 典權人 前項土地(指無移轉)設有典權者,其增值稅得向典權人征收之,但於土地回贖時,出典人應無息償還。

• (三) 現今未實施的原因

  1. 土地雖有增值,但未出售移轉,故無實際所得,反而形成額外負擔。

  2. 長期持有土地,並非土地投機,反構成懲罰效果。

3. 有迫使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疑慮,影響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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