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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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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曾於111年11月1日以2,000萬元購買臺北市A房地,後於同年11月30日以1,500萬出售臺北市B房地,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為94萬元,請問小曾在符合哪些條件下,得辦理重購退稅?又退稅額為多少?

• (一) 重購退稅條件

  1. 戶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A、B房地皆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 用途:A、B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3. 時間: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A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B房地)。小曾於111年11月1日先購,於同年11月30日後售,符合兩年內之要件。

  4. 申請: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

  5. 產權:本人或其配偶。

• (二) 退稅額度

  1. 依規定申報時,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2. 〔94萬元×(重購價額2,000萬元÷出售價額1,500萬元)〕,在不超過出售房地的應納稅額額度94萬元內,全數應納稅款94萬元扣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後,無須再自行繳納稅額。

3. 但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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