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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交易之房地合一所得稅

內文

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言,持有房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率為45%;逾2年,未逾5年,稅率為35%;逾5年,未逾10年,稅率為20%;逾10年,稅率為15%。惟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屬於非自願因素交易,若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者,稅率為20%(106.11.17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如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持有期間3年,乙持有期間1年,丙持有期間半年。今,甲、乙二人未經丙之同意,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於丁,則甲之房地合一所得稅率為35%,乙為45%,丙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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