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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轉讓之房地合一稅課徵方式

內文

首先,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案例]

阿耀110年8月8日購買A建商所推的預售屋,簽約總價為2,000萬元,並按工程進度已支付工程款500萬元。阿耀於111年9月30日與將該預售屋轉讓給阿昌,約定買賣總價2,100萬元,阿昌支付購買權利價金600萬元予阿耀,之後還需付給A建商1500萬。試問阿耀此次預售屋交易(換約)應支付多少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擬答]

• (一) 稅基=成交價額600萬元-取得成本500萬元-可減除費用18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故按成交價額600萬×3%) =82萬元

• (二) 稅率 因持有期間1年多,未滿2年,適用稅率為45%

• (三) 稅額 =82萬元×45% =36.9萬元

因此,阿耀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並繳納36.9萬元之所得稅。

參考資料來源:110年7月1日起個人轉讓預售屋,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mof.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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