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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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售共有不動產全部於其中之不同意共有人時,其他不同意共有人有否優先購買權。有二說:
• (一) 否定說: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於其中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推而廣之,部分共有人出售共有不動產全部於其中之不同意共有人時,其他不同意共有人亦無優先購買權。
• (二) 肯定說:部分共有人故意出售共有不動產全部於預埋伏兵之不同意共有人時,其他不同意共有人如無優先購買權,將喪失衡平機制。因此,部分共有人出售共有不動產全部於其中之不同意共有人時,其他不同意共有人應有優先購買權。 綜上,實務採否定說,筆者認為應採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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