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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效果分析

內文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得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換言之,納稅義務人得選擇「早繳土地增值稅」或「晚繳土地增值稅」。

• (一) 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利與弊:

  1. 利:相當於輾轉買賣,原地價不斷提高。日後移轉時,將適用較低累進稅率。

  2. 弊:如向銀行借錢繳納土地增值稅,將損失利息。如以自己的錢繳納土地增值稅,仍應以機會成本設算利息。

• (二) 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利與弊:

  1. 利:節省利息支出。

2. 弊:長期持有,原地價固定不變。日後移轉時,恐適用較高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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