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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不回贖是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

內文

• (一) 原始取得(又稱固有取得、最初取得)

指非基於他人既有權利之讓與,而是創設取得所有權(權利的絕對發生),且不繼受前手權利瑕疵。

• (二)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轉手取得)

指依據他人既有權利之讓與而取得所有權(權利的相對發生),而繼受前手權利瑕疵。

典權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該取得所有權係上述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

學說上有所爭議:

• (一) 認為屬原始取得者,理由:

  1. 依法律規定而取得所有權

  2. 典權變為所有權,本質已有所不同

• (二) 認為屬繼受取得者,理由:

  1. 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是來自典權之設定

  2. 依法律規定而取得物權之情形未必屬於原始取得。例如: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1148)

3. 原典物上既有之其他權利人,原則上不因典權人取得所有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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