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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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處分之適用範圍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其中,「處分」依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其相關排除適用範圍茲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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