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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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可先參考下列時事新聞:財政部促地方採行囤房稅,6縣市表明跟進 - MoneyDJ理財網財政部賡續積極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房屋稅稅基之評定及徵收率之訂定,使房屋稅負合理化-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mof.gov.tw)
今日專欄茲整理有關囤房稅相關規定: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目前有實施差別稅率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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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前項稅率(額)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額)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二年內不得調高。」因此,該規定授權囤房稅率上限還可加徵30%的空間,等於最高可以達到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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