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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融通物不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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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筆道路用地,經台北市政府徵收,發給補償費完竣,惟未辦理登記。不久,甲將該道路用地出售於乙,並移轉登記完畢。嗣台北市政府發現後,主張其移轉登記無效,應辦理塗銷登記,回復為台北市所有。試問台北市政府主張是否有理?乙得否主張土地法第43條加以保護?

【解答】

• (一) 甲之道路用地,經台北市政府徵收,發給補償費完竣,雖未辦理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台北市已取得該道路用地之所有權。

• (二) 道路用地屬於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如已成為公有,則不得再移轉為私有。因此,甲將該道路用地出售並移轉於乙,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移轉登記無效。故台北市政府主張移轉登記無效,應辦理塗銷登記,回復為台北市所有,其主張有理。

• (三) 乙主張土地法第43條,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之權利,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查土地法第43條之成立要件,除須為善意第三人及原登記物權有不實情事外,尚須依有效之法律行為,始足當之。然,道路用地為土地法第14條規定之其中土地,屬於不融通物。因此,以不融通物為交易標的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據此,乙不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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