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之意義、樣態、要件與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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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今日專欄說明有關「更正登記」之意義、樣態、要件、應備文件,茲整理如下:
• (一) 更正登記之意義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更正所為之登記。
• (二) 更正登記之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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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更正: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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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 (三) 更正登記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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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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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人員、利害關係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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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登記錯誤、遺漏已登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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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書面向上級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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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經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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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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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登記有錯誤、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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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換言之,係指登記錯誤之更正,僅能更正為「記入登記資料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相符為止,不能超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範圍。
• (四) 更正登記之應備文件
• I.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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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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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原因證明文件: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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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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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分證明(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申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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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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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同意書(例如抵押權人同意書:因抵押權登記錯誤或遺漏所為之更正,如影響次順位抵押權人權益者,應經該次順位抵押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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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或切結書(有錯誤或遺漏原因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作業疏忽所致者免附)。
• I. I.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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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逕為更正測量登記案件簽辦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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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記申請案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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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
4. 更正前後土地複丈圖、面積計算表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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