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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之公告禁止

內文

• (一) 市地重劃公告禁止土地、建物變動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

  1.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2. 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3. 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4.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 (二) 區段徵收僅公告禁止建物變動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

  1.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2.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當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立法說明:「按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第3項規定,有關區段徵收範圍選定後之禁止事項,尚包括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等事項,基於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減少其土地參加區段徵收時所受到之限制,土地徵收條例本條未將該等事項列為禁止事項。」

因此,顯示區段徵收係刻意排除土地變動之公告禁止事項。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