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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取得日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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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110.06.30)第4點,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有特殊情形,幫各位同學抓出幾個考試比較有可能考的情形如下:

• (一) 出價取得:

  1. 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2. 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3. 本法第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房屋使用權,為權利移轉之日。

  4. 本法第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5. 本法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之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其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者,為買賣交割日;屬上開有價證券以外者,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 (二) 非出價取得:

  1. 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為核發使用執照日。但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之房屋,為實際興建完成日。

  2. 因區段徵收或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領回抵價地,為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或協議價購土地之日。

  3. 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為所有權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

  4.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取得之房屋、土地,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

  5. 新建建築物起造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完成重建所取得之房屋、土地,為重建計畫核准之日。

  6. 原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分配取得之土地,為所有權人原取得合建、參與都市更新或重建前土地之日。

  7. 配偶之一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屋、土地,為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8. 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為繼承開始日。

  9. 因分割共有物取得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房屋、土地,為原取得共有物之日。

  10. 以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交易該信託財產,以下列日期認定。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與受益人後,受益人交易該房屋、土地者,亦同:

  11. 受益人如為委託人,為委託人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12. 受益人如為非委託人,或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為訂定信託契約之日;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房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該追加之房屋、土地,為追加之日。

3. 信託關係存續中,如有變更受益人之情事,為變更受益人之日;受益人由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而為確定,為確定受益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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