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土地登記公信力之左右手-登記絕對效力與登記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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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43條登記絕對效力,僅限於所有權、他項權利等權利狀態之不實,不及於面積、地價、編定種類等客觀事實狀態之不實。因此,唯有賴土地法第68條登記損害賠償彌補此一缺漏。析言之:
• (一) 當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屬於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不實,則善意第三人受土地法第43條絕對效力之保護,而真正權利人受土地法第68條損害賠償之保障。
• (二) 當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屬於面積、地價、編定種類等客觀事實狀態之不實,則善意第三人不受土地法第43條絕對效力之保護,但受土地法第68條損害賠償之保障。
總之,登記損害賠償可說是土地登記公信力之最後一道防線。其賠償對象,不是善意第三人,就是真正權利人。換言之,登記損害賠償在保護善意第三人與真正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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