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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

內文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為多少?另,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所稱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包括那些情形?

【解答】

• (一)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如下:

  1.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每人1公頃。

  2. 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每人1.5公頃。

  3. 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每戶0.1公頃。

  4. 其他用地,其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

• (二)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所稱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下列得由政府承受情形之一:

  1. 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條第1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

  3.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4.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政府依前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參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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