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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農舍套繪管制

內文

甲有農業用地一筆,多年前出具「農舍興建(土地使用)同意書」予其毗鄰農業用地所有權人乙,乙並建畢農舍一棟,主管機關亦於甲之土地登記簿上為「興建農舍套繪管制」之註記登記。今甲擬辦理其農地之分割,但依法須先解除套繪管制後始得辦理。主管機關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套繪管制」之立法目的為何?又,甲之農地若欲解除「興建農舍套繪管制」,其須符合那些要件?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等法規之規定分述之。(109年原住民族考試「土地法規概要」)

【解答】

• (一) 興建農舍套繪管制之立法目的: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即建蔽率10%)。因此,農舍套繪管制之目的,在避免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即10%土地)及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即90%土地)重複使用,供興建農舍。

• (二) 解除「興建農舍套繪管制」之條件:

  1.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同時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並副知該府農業單位建檔列管。

  2.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3.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

  4. 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5. 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6. 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7. 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5. 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囑託地政機關塗銷上開之註記登記。(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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