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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公部門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查估

內文

◎試比較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現值查估與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的不同?

【解答】

• (一) 查估目的:

  1.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現值查估:每年1月1日發布公告土地現值。

  2.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

• (二) 依據法規:

  1.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現值查估: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辦理。

  2.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依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2條辦理。

• (三) 查估方法:

  1.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現值查估:

  2. 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按其臨街深度指數計算。

  3. 一般路線價區段: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非繁榮街道兩旁適當範圍內劃設之一般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為其地價。

  4. 一般地價區段: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一般地價區段者,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前項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以實例土地正常單價,求其中位數為各該區段之區段地價。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5.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

  6.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僅劃分一般地價區段,而無路線價區段。

2. 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以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前項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以其比準地地價為區段地價。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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