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實例研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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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乙之A地上設定地上權。甲於是在A地上建築二棟建物,一棟為合法房屋,另一棟為違建房屋,另於A地之周邊種植果樹數株。最近,A地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學校預定地,並由主管機關進行徵收,請問甲可以請求何種補償?如何查估其價格?
【解答】
• (一) A地上之地上權:被徵收之土地原設定之地上權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 (二) A地上之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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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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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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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 (三) A地上之違建房屋:違建房屋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 (四) A地上之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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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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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
3.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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