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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決與優先購買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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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說明有關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與優先購買立法目的之差異:

土地法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便利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釋字§562)。避免土地這樣的稀有資源在不利的產權結構下,無法透過交易而發揮最大的資源效益(蘇永欽)。因此,多數決主要是比較偏向公益性的目的,以求提升共有土地之利用效率。

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在於防止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落於外人之手,以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因此,其著重共有人之間原本複雜權屬關係之簡化,較偏向私益性之立法目的。

尤其,常常有同學會將多數決的目的寫成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依據一些老師之看法,兩者不宜混淆:按土地法34條之1第1項係去除「目前多數共有人認為其無法妥適利用共有不動產」的弊端,而共有人依多數決出賣共有不動產全部時,並不論買受人為一人或數人,因此,多數決應無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的立法意旨。如認為該條項的目的在於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反而可能會減少共有不動產出賣的可能性。(黃健彰、陳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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