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之分割與合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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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土地增值稅:一般而言,標示變更登記應先申請土地複丈,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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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共有土地分割如僅涉及標示變更,不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涉及權利變更,土地增值稅課徵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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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及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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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不相等者,其價值減少,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其納稅義務人(司法院釋字第173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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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之價值較少而未受補償時,自屬無償移轉之一種,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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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之價值較少而受有補償時,自屬有償移轉之一種,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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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合併:共有土地合併,雖僅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其土地增值稅課徵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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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4項及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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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不相等者,其價值減少,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4項)。其納稅義務人(司法院釋字第173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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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後,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依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減少而未受補償時,自屬無償移轉之一種,應向取得應有部分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2. 土地合併後,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依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減少而受有補償時,自屬有償移轉之一種,應向取得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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