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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處分、變更、設定於民法及土地法之適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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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有關共有處分、變更、設定於民法及土地法規定之差異。

民法§819II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土地法§34-1I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兩者之差異茲整理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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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