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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扣交與代為清償之實例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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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筆A地,A地上有設定在先之乙的抵押權(債權額700萬元)及成立在後之丙的三七五租約。今政府實施土地徵收,並以市價查估補償900萬元,則政府應如何代為扣交及代為清償?

【解答】

• (一)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3項:「照價收買土地設有抵押權者,如其設定登記在耕地租約訂立之前,該抵押權人應優先於耕地承租人受償。」同理,土地徵收亦應適用。故政府應先代為清償(抵押權),再代為扣交(三七五租約)。

• (二) 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因此,政府應代為清償700萬元予抵押權人乙。

• (三) 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準此,政府原應補償三七五租約承租人300萬元(即[圖片1],土地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然代為清償抵押權後之餘額只剩200萬元,故政府應代為扣交200萬元予三七五承租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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