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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與工業區

內文

• (一) 工業用地與工業區之意義:國內工業用地之來源有二,一為工業用地系統,另一為工業區系統。

  1. 工業用地:指劃設工業用地範圍,供設廠使用。因此,工業用地係指尚未經開發建設之工業土地。

  2. 工業區:指經編定為工業用地,並開發為工業園區。因此,工業區須符合下列要件:

  3. 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如道路、用水、用電、污水處理及廢棄物處理等設施)。

  4. 具計畫管理機制(如工廠進駐管制、收取使用維護費等)。

• (二) 工業用地系統:

  1. 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劃設之工業區。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為例,工業區分為特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等四種。

  2. 特種工業區:供特種工業(如劇毒性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燃性工業等)使用為主。

  3. 甲種工業區: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

  4. 乙種工業區:供公害輕微之工廠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

  5. 零星工業區:指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

  6. 非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有11種分區19種用地。經劃定為11種分區中之工業區,並編定為19種用地中之丁種建築用地。

• (三) 工業區系統:

  1. 經濟部工業局依產業創新條例(前身為產業升級條例,再前身為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並開發之工業區。如五股工業區、樹林工業區等是。

  2. 行政院科技部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並開發之科學工業園區。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等是。

  3. 經濟部工業局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並開發之工業區。如台中軟體園區、高雄軟體園區等是。

4. 其他由各主管機關依法設置開發之園區,如內湖科技園區、南港軟體經貿園區、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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