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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之免徵情形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有關房地合一稅免徵情形,係規定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5,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請各位同學瞭解其各款之目的:

• (一)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立法意旨: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規定符合自住條件定額免稅、超額減徵。

• (二)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立法意旨:配合農業政策。

• (三)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立法意旨:鼓勵民間配合政府基於政策目的推動之土地開發及徵收政策。

• (四)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立法意旨: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受限之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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