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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題(七)

內文

甲為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於民國105年10月買入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自己居住,土地持分面積1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50平方公尺,買入之成交價格500萬元,買入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元。嗣甲於民國108年2月買入B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自己居住,土地持分面積8平方公尺,建物面積30平方公尺,買入之成交價格600萬元,買入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萬元。之後,甲於109年5月賣出A房地,賣出之成交價格700萬元,賣出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萬元。民國105年10月至民國109年5月之物價指數102。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試問甲申請重購退稅,最多得退還多少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

【解答】

• (一) 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15-10x102%)x10=48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8x20%=9.6萬元(土地增值稅)退稅金額=新購土地地價-(原出售土地地價-土地增值稅)=18x8-(15x10-9.6)=3.6萬元

• (二) 重購退還房地合一所得稅:(700-500)-700x5%-48=117萬元(房地交易所得)民國105年10月至民國109年5月,持有期間3年7個月,稅率20%。117x20%=23.4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圖片1]

答: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3.6萬元,重購退還房地合一所得稅20.0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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