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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題(六)

內文

甲為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於民國105年2月買入房地一棟,土地面積3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150平方公尺,買入之成交價格每平方公尺15萬元,買入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元,房屋標準價格每平方公尺2.5萬元。該房地由甲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嗣於民國111年3月賣出,賣出之成交價格每平方公尺20萬元,賣出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萬元,房屋標準價格每平方公尺2.4萬元。民國105年2月至民國111年3月之物價指數110。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試問甲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分別以自住稅率及一般稅率計算。

【解答】

• (一) 土地增值稅:(6-5x100%)x30=15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5x10%=1.5萬元(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5x20%=3萬元(一般土地增值稅)

• (二) 房地合一所得稅:(20-15)x150-20x150x5%-15=585萬元(房地交易所得)(585-400)x10%=18.5萬元(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民國105年2月至民國111年3月,持有期間6年1個月,稅率20%。585x20%=117萬元(一般房地交易所得稅)

答:甲按自住稅率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5萬元及房地合一所得稅18.5萬元,甲按一般稅率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萬元及房地合一所得稅1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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