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題(二)

內文

• 一、甲為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於民國106年3月買入房地一棟,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500平方公尺,買入總價1,000萬元,買入時公告土地現值2萬元,房屋標準價格1萬元。嗣甲於民國109年5月賣出該房地,賣出總價1,500萬元,賣出時公告土地現值2.5萬元,房屋標準價格0.8萬元。甲提出於買入時支付契稅30萬元及仲介費10萬之憑證,又提出買入房地後持有期間支付地價稅5萬元、房屋稅8萬元及銀行借款利息20萬元之憑證,另提出於賣出時交付土地增值稅8萬元及仲介費60萬元之憑證。民國106年3月至民國109年5月之物價指數105。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試問甲應繳納多少房地合一所得稅?

【解答】

• (一) 土地增值稅:(2.5-2105%)100=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20%=8萬元(土地增值稅)

• (二) 房地合一所得稅:(1,500-1,000)-(30+10)-(1,5005%)-40=345萬元(房地交易所得)民國106年3月至民國109年5月,持有期間3年2個月,稅率20%。34520%=69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答:甲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69萬元。

• 二、同上題,甲再提出於賣出時交付廣告費20萬元之憑證,試問甲應繳納多少房地合一所得稅?

【解答】

• (一) 土地增值稅:(2.52105%)100=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20%=8萬元(土地增值稅)

• (二) 房地合一所得稅:(1,500-1,000)-(30+10)-(60+20)-40=340萬元(房地交易所得)民國106年3月至民國109年5月,持有期間3年2個月,稅率20%340*20%=68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答:甲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68萬元。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