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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取得土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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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高普考即將到來,加油!以下就土地法部分提醒有關外國人土地取得限制之回答方式,提供參考:

【題目】

甲為台裔美國人無中華民國國籍,今欲購買國內農地經營農業,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是否應予以核准?倘若其購買後卻於該農地上興建農舍經營民宿,經查獲該如何處理,試申論之。

【擬答】

• (一) 甲為台裔美國人無中華民國國籍,故為外國人,根據土地法之規定,其欲購買國內農地經營農業,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是否應予以核准,依序判斷說明如下:

  1. 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換言之,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始准許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因此,甲所屬國籍需與我國為平等互惠國家,方能准許。

  2. 取得限制: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3. 林地。

  4. 漁地。

  5. 狩獵地。

  6. 鹽地。

  7. 礦地。

  8. 水源地。

  9.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由於甲所要購買之土地為農地,非前述禁止外國人取得之土地種類。

  1. 租購限制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2. 住宅。

  3.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4. 教堂。

  5. 醫院。

  6. 外僑子弟學校。

  7.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8. 墳場。

  9.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而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因此,甲欲購買農地經營農業,需符合上述投資目的、面積與地點之規定,並按上述第8款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核准有關農牧經營之投資,於核准後應檢附該同意書及相關文件申請,則得予以核准。

• (二) 倘若其購買後卻於該農地上興建農舍經營民宿,經查獲之處理如下:

外國人甲依有助於農牧經營之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者,得逕為標售,所得價款發還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改良物者,得併同標售。因此,於該農地上興建農舍經營民宿將被通知三年內出售,逾期未出售,得逕為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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