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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可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

內文

• A. 、B二筆土地位於同一地段,地界相連,均屬都市計畫住宅區。A地由甲、乙、丙三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B地由丁、戊二人共有,丁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三,戊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A地與B地擬進行合併,甲、乙、丁三人同意合併,惟丙、戊二人反對合併,試問可否合併?

【解答】

• (一)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準此,土地合併屬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稱之變更,故土地合併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

• (二)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5點:「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分割、合併、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有本法條之適用。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本法條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本法條規定辦理。」準此,A地之甲、乙二人同意合併,人數超過一半,應有部分超過一半;B地之丁同意合併,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人數可以不計算。A地與B地均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門檻,故合併為可行。應注意者,所稱合併,指標示合併,而非權利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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