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不妨礙原登記同一性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談有關「更正登記」之概念
• 一、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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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更正: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亦即更正登記後,登記事項所示法律關係應與原登記者相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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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 二、要件
更正登記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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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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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人員、利害關係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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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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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向上級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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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經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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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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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有錯誤、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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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
其中,所謂「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說明如下:
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更正登記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為限,若登記以外之人對於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點)
故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指更正登記後,登記事項所示之法律關係,應原登記相同,不得變更,即更正後不發生原權利人權利、義務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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