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

更正登記不妨礙原登記同一性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談有關「更正登記」之概念

• 一、類型

  1. 核准更正: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亦即更正登記後,登記事項所示法律關係應與原登記者相同,不得變更。

  2. 逕行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 二、要件

更正登記之要件

  1. 形式要件

  2. 登記人員、利害關係人申請。

  3. 登記完畢。

  4. 書面向上級機關申請核准。

  5. 須經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同意。

  6. 實質要件

  7. 登記有錯誤、遺漏。

  8. 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

其中,所謂「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說明如下:

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更正登記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為限,若登記以外之人對於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點)

故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指更正登記後,登記事項所示之法律關係,應原登記相同,不得變更,即更正後不發生原權利人權利、義務之變動。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