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之農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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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其規劃與配售原則為何?
【解答】
• (一) 規劃目的: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所稱農業專用區,指供農業耕作使用之土地使用分區。
• (二) 規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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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應於都市計畫規劃時,調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後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作為劃設農業專用區面積及位置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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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專用區規劃時,應考量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及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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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之土地以耕作單元為規劃原則。
• 三、配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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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訂定配售辦法時,應會商需用土地人並邀集原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土地配售說明會,且應於徵收公告時,於公告事項內載明欲申請配售農業專用區土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選擇領取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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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專用區土地之配售,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配售街廓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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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單元配售之價格得加計劃設農業專用區所需興闢之農水路設施費用。
4. 申請配售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其已領取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應大於其申請配售之耕作單元總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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