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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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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

之前已常強調現今考試趨勢為案例式,可參去年地政士考試。因而,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說明「信託財產獨立性」中有關「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遺產」之概念:

案例:

甲將名下A不動產信託給乙,請乙幫忙管理該不動產,並約定將每個月租金交付給其兒子丙。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乙認真負責管理該不動產5年後不幸死亡,其繼承人丁認真負責的繼續幫忙甲管理不動產,試問甲是否得以請求丁返還該不動產?

說明:

首先,根據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其概念為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並非其自有財產,故於受託人死亡時,不能將之列入其遺產,使成繼承之標的。再者,信託是基於委託人對於受託人之強烈信賴關係而成立,故當受託人死亡,其職責亦隨之而終止,無法由其繼承人繼承。換言之,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之繼承人請求其返還信託物,此時僅生受託人之任務終了,由指定或選任之新受託人接任處理信託事務。

綜此,本題案例中,委託人甲將名下A不動產信託給受託人乙後,受託人乙死亡後信託任務即結束,得由甲請求丁返還該不動產,並交由指定或選任之新受託人接任處理信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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