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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政策地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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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們新年好

這邊先祝各位同學考運亨通,諸事大吉!因有同學問到各種政策地價之差異,本週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與說明如下:

  1. 區段地價:評定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依據。(平§15、46)

  2. 公告地價:申報地價之參考。(平§16)

  3. 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

  4. 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平§17)

  5. 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平§47、47-1;土稅§30)

  6. 徵收補償市價:地價補償依據。(土徵§30)

  7.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8.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9.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7. 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市場實際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基於自由意思,合意決定之價格(平§47)。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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