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政策地價之說明
內文¶
各位同學們新年好
這邊先祝各位同學考運亨通,諸事大吉!因有同學問到各種政策地價之差異,本週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與說明如下:
-
區段地價:評定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依據。(平§15、46)
-
公告地價:申報地價之參考。(平§16)
-
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之參考。
-
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平§17)
-
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平§47、47-1;土稅§30)
-
徵收補償市價:地價補償依據。(土徵§30)
-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7. 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市場實際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基於自由意思,合意決定之價格(平§47)。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注:本文圖片存放於 ./images/ 目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