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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記的要件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說明,有關更正登記之意義與要件:

• 一、意義

• (一)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更正所為之登記。

• (二) 土地法第68條第一項及第69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登§13)

• 二、要件

• (一) 形式

  1. 登記人員、利害關係人申請。

  2. 登記完畢。

  3. 書面向上級機關申請核准。

  4. 須經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同意。

• (二) 實質

  1. 登記有錯誤、遺漏。

  2. 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更正後不發生原權利人權利、義務之變動)。

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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