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的要件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說明,有關更正登記之意義與要件:
• 一、意義
• (一)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更正所為之登記。
• (二) 土地法第68條第一項及第69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登§13)
• 二、要件
• (一)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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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人員、利害關係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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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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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向上級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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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經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同意。
• (二) 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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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有錯誤、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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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更正後不發生原權利人權利、義務之變動)。
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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